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印发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》,明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。该条例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的核心文件,强调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,构建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,形成上下联动的监督体系。
条例规定,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覆盖四类督察对象范围: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、生态环境部职责部门、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重点中央企业生态督察对象,以及党中央指定的其他单位。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作为中央督察的延伸,聚焦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落实,包括地市级党委和政府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、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省级重点企业环保督察对象。
通过两级督察机制的协同实施,条例进一步强化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,推动形成权责明晰、覆盖全面的监督网络,为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