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女士为父母购买医疗保险后,因投保前存在肺部结节未获理赔,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。法院审理认为,投保时已提交体检报告且保险公司核保未排除肺结节相关疾病,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纠纷处理责任,强调格式条款争议解释需遵循有利于投保人原则,体现法院判决赔偿案例的公平性。
另一起医疗纠纷诉讼涉及患者因体检中心漏诊肺癌导致延误治疗。法院认定体检中心未履行医疗注意义务,侵害患者知情权,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。检察院抗诉后,二审根据医疗过错参与度认定调整责任比例,追加医疗费、死亡赔偿金等4万余元,明确体检中心漏诊责任与肺癌晚期救治的因果关系。
两案均围绕免责条款法律效力展开,法院强调投保如实告知义务应以保险公司明确询问为前提,医疗纠纷诉讼流程需结合专业鉴定和过错参与度认定。最终判决体现对格式条款争议解释的严格审查,以及医疗纠纷中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的适用逻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