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刑法2013-6相关规定,贾向乙借款并将工资卡交给乙保管,并约定在下次发工资前取回。乙通过多次尝试猜出密码并消费了工资卡内的钱。根据解释和规定,贾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;而乙冒用他人信用卡且金额较大,则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