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朝赋税制度延续明朝的一条鞭法,丁税改征银两并按田亩分摊,导致贫户负担加重。康熙五十一年下诏固定丁税定额,此后丁银摊入田赋,边审手续简化,改为保甲户口登记制,实现赋税征收与户籍管理结合。
江苏等八省征收漕粮,初期收粮后改征银两。盐税沿用“引制”垄断政策,因盐区划分与消费量变化脱节,导致私盐泛滥,官盐滞销。关税分常关和新关,税率经协定后由外籍总税务司控制,税款存储与拨付受制于外国银行,主权严重受损。
太平天国后新增厘金税,初期按值百抽一,后期税率混乱且征收机构繁杂,加重商民负担。辛丑条约签订后,清廷试图以裁撤厘金换取关税加征至值百抽五,但直至清朝灭亡均未实现。赋税体系改革与外部干预交织,凸显财政制度的历史局限性与主权危机。